调解中心不属于法院。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一般是由市司法局、市中心支行批准设立,在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该中心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共同监督管理,不是由法院设立或直接管理的机构。因此,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与法院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它们在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调解中心更侧重于在司法程序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调解中心的性质和功能:
1. 性质界定:调解中心通常不属于法院体系,而是独立的调解机构或与法院合作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平台;
2. 功能定位:调解中心主要负责协助解决民事、商事等领域的纠纷,通过调解员或调解组织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
3. 独立性强调:调解中心的调解活动是自愿的,其结果不具有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除非双方同意并请求法院确认;
4. 衔接作用: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将案件引导至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以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实现纠纷的快速解决;
5. 法律地位:调解中心的成立和运作通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其调解协议一旦经法院确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与法院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在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调解中心更侧重于在司法程序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