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赔偿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资费的3倍;保价邮件按保价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资费的3倍;物流运输延误、丢失、损毁按约定赔偿;不可抗力、物品自然性质或损耗、寄件人、收件人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查询邮件后一定期限内可要求赔偿。物流过程中损毁属责任需赔偿,物品性质导致损耗不赔偿,快递延误需赔偿。
法律分析
一、一般快递丢了按几倍赔付
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物流运输的相关规定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物流过程中损毁的物品,属于物流公司责任,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如果是因为物品本身性质而导致的损耗的话,那么是不需要支付相应赔偿的。同时如果快递邮延误的情形的话,那么物流公司也需要进行赔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于快递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情况,邮政企业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对于保价的邮件,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如果是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此外,对于物流过程中的延误情况,物流公司也需要进行赔偿。请您在规定的查询期限内向邮政企业查询并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