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程序包括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和解协议、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在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般需要一年,也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具体需要的时间以实际需要的时间为准,法律未作出限制性的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的程序如下:
1. 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求。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3.破产的和解协议: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二、公司破产是否还要还债
1.公司破产要还债,公司破产之后,其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多久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般需要一年,也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具体需要的时间以实际需要的时间为准,法律未作出限制性的时间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拓展延伸
企业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法律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 破产申请: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债务单据等。
2. 法院审核:法院会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清偿债务后,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3. 资产清算: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以确定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顺序。
4. 债务清偿:在清算过程中,债务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尽可能地偿还债务。
5. 破产终结: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清偿了全部债务,法院将终结破产程序,并出具破产终结的裁定。
6. 重整计划: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但具有重整的价值,法院会批准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重新调整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顺序。
以上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一般环节,不同类型的企业破产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务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和法院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结语
公司破产的程序包括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协议、破产的宣告、破产的清算和破产终结。在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般需要一年,也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具体需要的时间以实际需要的时间为准,法律未作出限制性的时间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