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影响的一方有权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贷,此种借贷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公平性评估:调解协议中的不公平解决方法
在调解协议的订立过程中,确保公平性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解决方法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进行公平性评估是必要的。这种评估的目的是识别并纠正调解协议中的不公平解决方法,以保护各方的权益。评估过程包括审查协议条款、调解过程记录和相关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果发现不公平,可以通过重新协商、修改条款或寻求法律救济等方式来解决。公平性评估的实施将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维护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结语
公平性评估是确保调解协议有效的重要步骤。它旨在纠正不公平解决方法,保护各方权益。评估过程包括审查条款、记录和证据,以发现不公平因素。如发现不公平,可通过重新协商、修改条款或法律救济解决。公平性评估确保协议合法可执行,维护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