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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22: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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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方便专利实施,是再次修改专利法的重要原则。我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时,往往很难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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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方便专利实施,是再次修改专利法的重要原则。我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时,往往很难下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方便专利实施,是再次修改专利法的重要原则。我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一、专利侵权与法律制裁1、明确专利侵权的定义加强专利保护,首先要明确专利侵权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60条,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再结合专利法第11 条,大致可以得知专利侵权的含义,但仍不够明确和完整。本文认为,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特别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2、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界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重要民事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缺乏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但从专利审判实践看,无论是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还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或者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都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在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时,往往很难下判。本文认为,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但难以确定专利损失赔偿额时,可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3、确认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间接侵权是指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国际上已有不少国家的专利立法或司法实践对间接侵权作了规定,如美国专利法规定,诱导他人侵权以及为他人侵权作准备的,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但随着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增多,间接侵权也逐渐出现,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多起间接侵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中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在再次修订专利法时,建议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专利犯罪的规定与修改后刑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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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方便专利实施,是再次修改专利法的重要原则。我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时,往往很难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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