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支付订金并签署购房意向书但对方未能履行合同时,购房人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如果对方不愿意返还定金或双倍定金,购房人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购房意向书与正式购房合同有区别,不能作为正式合同,但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购房人应确保所购买房屋的产权合法,并寻找正规的房产中介作为保障。
法律分析
在您已支付了订金并签署了购房意向书,但对方未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您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可能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如果对方不愿意返还定金或者双倍定金的,购房房可以根据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另外,作为购房意向书来说,其性质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另外,购房认定书的性质也是如此。但是,在定金纠纷中,购房意向书也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购房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它与正式的购房合同是有区别的:
1、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一般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如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二、认购合同定金交了多久签购房合同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后,什么时候签订购房合同是没有规定的,由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我们平时购房之前应该看确认房屋的产权、房产证以及房源是否合法,并寻找正规的房产中介作为保障,确保自己购买的安全性。消费者在购房的过程中有意向购买房子的可以交付意向金,再确认签署购房合同,交付房款,支付房产中介相应比例的佣金。
拓展延伸
购房意向书与正式合同是购房过程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内容和法律效力上。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仅代表开发商对购房人的诚意和购房意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正式合同则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购房意向书与正式合同内容不一致,例如对于房价或者购房方式等条款有出入,应当以正式合同为准。因为正式合同是经过法律审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意向书只是一种邀请性质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购房意向书与正式合同内容相同,但是购房人或者开发商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反悔,不愿意按照正式合同的条款购房,那么购房人可以依据意向书的精神,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购房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房地产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购房意向书与正式合同是购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以避免因误解或者不熟悉法律条款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结语
在您已支付了订金并签署了购房意向书,但对方未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您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可能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如果对方不愿意返还定金或者双倍定金的,购房房可以根据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另外,认购合同定金交了多久签购房合同也是有规定的,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购房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它与正式的购房合同是有区别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