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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消失,女方无奈寻求解决途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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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消失,女方无奈寻求解决途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对方无法获得抚养费,则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可协商决定费用和期限,如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法律分析;(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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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对方无法获得抚养费,则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可协商决定费用和期限,如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法律分析;(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对方无法获得抚养费,则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可协商决定费用和期限,如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语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依然存在,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无法支付抚养费,可以通过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一方拒不执行抚养费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协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也可以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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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消失,女方无奈寻求解决途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导致对方无法获得抚养费,则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可协商决定费用和期限,如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法律分析;(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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