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经过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在使用期间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停工留薪期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基金支付协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应当计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支付总额内,作为下一年度核定浮动费率的依据。
一、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且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支付,但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费是用谁来承担的?
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来缴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