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是否必须和员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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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4 01:41:49
企业裁员是否必须和员工说明?
企业裁员应当和员工说明情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导读企业裁员应当和员工说明情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裁员应当和员工说明情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风险提示: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
企业裁员是否必须和员工说明?
企业裁员应当和员工说明情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