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正商事调解中心不是催收。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并非催收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提供专业的金融纠纷调解服务。这类中心通常由市司法局和市中心支行批准设立,并在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法律框架内运作,接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等机构的共同监督管理。
共正商事调解中心的功能与职责:
1、提供商事纠纷调解服务;商事调解中心是为解决企业间的商业纠纷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的机构,旨在通过调解员的协助,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调解中心的工作重点是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讼等更为复杂的解决途径;
3、提供法律咨询与支持;商事调解中心通常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从而在调解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决策;
4、维护公平正义的商业环境;调解中心通过公正、高效的调解服务,有助于维护一个稳定和谐的商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5、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通过调解解决商事纠纷,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是在法律框架内运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提供专业的金融纠纷调解服务,而不是催收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