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绝对不起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特定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两者的适用条件和决定方式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二者法律概念不同
绝对不起诉也就是法定不起诉,其中“绝对”在法律中指的是“应当”,也就是法律上应当不起诉的意思,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适用条件不同
1、适用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和条件: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决定不同
法定不起诉的最终决定就是法律规定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最终结果是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结语
两种不起诉方式在法律概念、适用条件和决定方面存在差异。绝对不起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的情况,如无犯罪事实或符合特定情形。相对不起诉则是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经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作出的决定。适用绝对不起诉需要满足多种条件,如无犯罪事实、情节轻微、追诉时效等。相对不起诉则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方面,绝对不起诉为法定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则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