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交通违章处理期限和罚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车主不缴纳交通违章罚款的后果和对交通违章处理不服的解决方式。车主在违章后的15日内需去违章当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否则需每天交纳3%的滞纳金。如果是通过电子眼监控拍照被拍到的违章,车主可以在交通网站查询到违章记录后,在机动车年审前一个月内去违章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如果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如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法律分析
一、交通违章处理期限是多久?
如果在现场被交警查到并确认签字,车主需要在违章后的15日内去违章当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如果超过15天没有去接受处理,车主需要每天交纳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金额不会超过原罚款数额的一倍。
如果是通过电子眼监控拍照被拍到的违章,车主可以在交通网站查询到违章记录后,在机动车年审前一个月内去违章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不需要在15日内去处理。但要注意,尽量不超过一个驾照的记分周期,避免一个记分周期没有及时清零而导致在下一个记分周内累计扣满12分的情况。
二、车主不缴纳交通违章罚款的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对交通违章处理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复议的机关是: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拓展延伸
如果您对交通违章处理不服,您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交通违章处理期限、罚款缴纳方式和不服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车主需要在违章后的15日内去违章当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否则需要每天交纳3%的滞纳金。如果通过电子眼监控拍照被拍到的违章,车主可以在交通网站查询到违章记录后,在机动车年审前一个月内去违章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如果车主不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包括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复议的机关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