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的主旨是确保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履行维修义务。若施工单位未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可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质保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从工程计量拨款中扣留,不计算利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法律分析
关于质保金的规定:
1、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包括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3、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3%)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拓展延伸
质保金在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
《民法典》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对质保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根据《民法典》第XXX条,质保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为保障对方权益而提供的一定金额的担保金。质保金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房地产交易、商品销售、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质保金的作用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质保金或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质保金的数额、使用方式和返还条件等也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因此,了解质保金在《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建设工程中的质保金是确保工程质量和维修的重要保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保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同时,《民法典》对质保金的法律规定也提供了详细解释。了解质保金在法律中的规定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至关重要。质保金的正确使用和返还将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合同履行的安全可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