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聚集业主大会会议,订正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条例;
2、代理业主跟物业公司签署合同;
3、实时掌握业主、物业人员的意见及建议,监视和辅助物业公司履行合同;
4、审核年度管理工作安排、年费估算;
5、监视共有建设与设施的公正运用;
6、监视业主公约的执行;
7、业主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向业主大会汇报事务;
2、履行业主大会议定的每项决议,接受普遍业主的监视;
3、履行和催促业主听从物业和其它有关政策,辅助物业企业实施每项管理工作;
4、接受行政机构的指导,实施政府部门对物业提议的要求。
(三)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听从国家相关法律与法规;
3、责任感强,公正廉洁;
4、具备相关的组织能力;
5、具有需要的工作时间。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几个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5至11人单数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