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以及备案规定。成员必须是业主,同时需要具备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等特点。此外,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其次应当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拓展延伸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备案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备案要求如下:
1.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但不得少于3人。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推选产生。
2.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业主大会的决议,支持业主大会的工作,维护业主大会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够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未担任其他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3.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备案后,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备案情况。
4.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予以更换:
(一)未履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
(二)收到投诉或者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议,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认为应当更换的。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备案要求包括组成、条件、备案和更换等方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同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的和谐稳定。
结语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等特点。此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备案后,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为业主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