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具有解除权,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行使解除权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具有解除权。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如果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合同关系处在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会影响当事人权利向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三)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作出。
一、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有哪些?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签订任何合同,都不是说想解除就解除的,首先解除是有正当理由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想合作想解除,那么提出解除的一方要无条件对另一方进行赔付。如果其中有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令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