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的行政区域分为四级,分别是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
1、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是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种。
(1)省
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2)自治区
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
(3)直辖市
即直辖市,由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4)特别行政区
为“一国两制”的实施,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2、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1)地级市
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地级市下分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
(2)地区
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地区,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3)自治州
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是一级政权机构。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4)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是一级政权机构。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3、县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
(1)市辖区
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区下设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2)县级市
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级别和市辖区、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平级,一般由地级行政区代管。
(3)县
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
(4)自治县
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5)旗·自治旗
旗是中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6)特区
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
(7)林区
县一级行政区划。
4、乡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包括镇和乡,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
(1)镇
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
(2)乡(民族乡)
乡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受县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