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一方签名是伪造,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22:36:15
文档

一方签名是伪造,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案情介绍。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某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某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某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某。2003年4月17日,唐某以其从未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某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唐某与程某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7年3月,唐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程某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某(二)裁判结果;
推荐度:
导读(一)案情介绍。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某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某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某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某。2003年4月17日,唐某以其从未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某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唐某与程某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7年3月,唐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程某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某(二)裁判结果;


(一)案情介绍

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某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某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某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某。2003年4月17日,唐某以其从未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某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唐某与程某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7年3月,唐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程某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某。诉讼中,查明,上述唐某的签名均为程某丈夫所签,唐某字样的私章无法证明为唐某所有。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重庆高院再审,均在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之间争议,重庆高院再审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并据此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向最高人民提起抗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再审认为,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是是否成立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某签名被证实并非唐某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某不能证明唐某字样的私章为唐某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某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某与程某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据此最高人民判决程某向唐某返还房屋。

(三)典型意义

该案庭审过程中,最高人民首次接受当事人当庭质证,对于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该案的合同效力形态上,当事人在有效与无效之间争议,原审也在合同有效与无效之间裁判,但经审理发现涉案合同仅涉及是否成立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运用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民事判决中举证责任的适用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一、一方伪造签字合同成立吗

买卖合同双方还没确定达成交易,没正式跟另一方签字确认,但是其他人伪造签名导致合同成立,这将直接损害未明确签名的一方利益。那么,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是否可以维权,得看该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订立合同时出现有以下情况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1、一方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损害国家利益的;

2、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况的;

3、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洗黑钱等;

4、订立买卖合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要成立买卖合同,首先得满足一个必须的条件,那就是必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所以,他人伪造签名确定的买卖合同,其实不属于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所以该买卖合同其实并未成立。

因此,根据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定和必须满足的条件,那么因为伪造签名确立的买卖合同,首先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条件,所以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受害的一方被要求履行合同,可以积极主张签名的违规。不过,如果想认这笔买卖的,那么也可以去追认,并且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时效,这里受害方可以随时追认合同。

最后,其实被他人伪造签名确定了买卖合同,不知情的一方往往很难知道具体情况,但是只要不想追认的话,对方还一再主张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必要的时候积极去起诉处理。

文档

一方签名是伪造,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案情介绍。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某为卖方、程某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某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某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某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某。2003年4月17日,唐某以其从未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某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唐某与程某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7年3月,唐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程某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某(二)裁判结果;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