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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的法律风险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3 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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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的法律风险

1、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裁判要旨: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表现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不予支持。案件来源:北京通典图书有限公司与吕子建股东出资纠纷案[(2011)二中民终字第195号]。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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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裁判要旨: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表现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不予支持。案件来源:北京通典图书有限公司与吕子建股东出资纠纷案[(2011)二中民终字第195号]。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1、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表现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北京通典图书有限公司与吕子建股东出资纠纷案[(2011)二中民终字第195号]。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双方约定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土地使用权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以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经过了有批准权的批准,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来源:案号:(2015)鲁民一终字第44号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

3、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形式实现项目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股权转让与作为公司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两个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以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目的。

案件来源:薛惠玶与陆阿生、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

一、非货币出资的原则

1、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

2、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法律、行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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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的法律风险

1、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裁判要旨: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表现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不予支持。案件来源:北京通典图书有限公司与吕子建股东出资纠纷案[(2011)二中民终字第195号]。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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