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应当符合条件,如果法院认为不能取保候审就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法制科不通过: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难题
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难题是指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法制科对某些案件未能通过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需要更多的证据或解释,或者可能是由于程序上的缺陷导致的。在审查程序中,法制科负责评估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靠性,确保取保候审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然而,由于法律的多样性和案件的特殊性,某些案件可能会面临法律难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审查。解决这些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和法制科的密切合作,共同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取保候审决定。
结语
合理审查取保候审的条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应符合特定条件,法院有权拒绝办理。然而,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和法制科紧密合作,共同解决。这包括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进一步证据或解释,以及程序上的缺陷等。通过深入研究和审查,我们可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确保取保候审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