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没款的处理办法: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禁止挪用或坐支,违规行为将扣拨经费或从存款中扣交。罚款收入禁止提留或分成,禁止与执法人员和单位利益挂钩。企业罚款从利润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罚款由被处罚人承担。行政处罚程序: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罚款决定书应包括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罚款理由和依据、处罚决定、执行期限等事项。
法律分析
一、对行政罚没款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不得隐瞒、坐支或挪用。对截留、坐支或拖延不交等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扣拨其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扣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所需办案补助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由执法部门编报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禁止以任何形式对罚款收入进行提留或分成;除规定的对办案有功人员奖励以外,禁止执法部门以任何形式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和单位利益挂钩。对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列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从该单位的自有资金列支;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被处罚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报销。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外,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登记立案。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追究责任的,予以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行为人询问并向知情的公民、组织了解违法事实,搜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3、听取申辩。向行为人说明给予罚款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实施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三、行政罚款决定书包括哪些事项?
罚款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人姓名、住所或者被处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2、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罚款处罚的理由、依据;
4、处罚决定;
5、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
6、对罚款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7、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印章、执法人和日期;
8、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结语
对行政罚没款的处理办法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不得隐瞒、坐支或挪用。对截留、坐支或拖延不交等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扣拨其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扣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所需办案补助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由执法部门编报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禁止以任何形式对罚款收入进行提留或分成;除规定的对办案有功人员奖励以外,禁止执法部门以任何形式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和单位利益挂钩。对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列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从该单位的自有资金列支;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被处罚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