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合同,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也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为有偿合同、为诺成合同、为双务合同、是要式合同、标的只能是货币等。
法律分析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合同,也称为贷款协议、借款协议或信贷协议。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结语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合同,也称为贷款协议、借款协议或信贷协议。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相比,银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为有偿合同、为诺成合同、为双务合同、为要式合同、标的只能是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