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如果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那么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分析
在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如果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那么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类:
(1)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行使桢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具体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惟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职责。
(4)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是指对监狱实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劳动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改造管理局及所属的各级狱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案件承担检察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是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赔偿中,检察机关需要对国家赔偿的请求、赔偿义务的确认和赔偿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赔偿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结语
在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如果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那么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