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住房公积金等不计入最低工资。人社部门将加强工资支付检查和劳动监察执法。
法律分析
2020苏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岁末年初的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拓展延伸
2023年苏州城市发展规划及就业前景展望
2023年,苏州市将继续致力于城市发展规划,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建设方面,苏州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同时,苏州将继续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培育新兴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就业方面,预计随着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苏州将进一步促进就业增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将有更多的就业岗位出现,为求职者提供良好的就业前景和发展机会。
结语
根据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2020年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小时。此外,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住房公积金等不计入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另行支付。苏州市将继续致力于城市发展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预计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求职者创造良好的就业前景和发展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