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安机关协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等信息时,协查地公安机关应在7日(边远地区为15日)内通知结果;异地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取证或查询犯罪信息时,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协查并反馈。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拓展延伸
异地调查取证的监管与实践
异地调查取证的监管与实践是指在跨地区、跨辖区的情况下,警察机关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受到相应的监管。在异地调查取证中,警察机关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监管部门对警察机关的异地调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实践中,警察机关需要与相关地区的执法机构协调合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合理的监管和有效的实践,异地调查取证工作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1条,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等情况,协查地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通知结果;边远地区应在15日内通知。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查询犯罪信息,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协查并反馈。异地调查取证的监管与实践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对警察机关进行监督,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合理监管和有效实践,异地调查取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