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提供服务后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宁女士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无权收取中介费用。但是,如果房产中介公司能够证明为宁女士寻找房屋支出了必要的费用,那么宁女士应当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提供服务,其报酬请求权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
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尚未促成宁女士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其无权收取中介费用,故宁女士有权向中介公司要回中介费。《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同时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房产中介公司有证据证明为宁女士寻找房屋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宁女士应当承担。
拓展延伸
民法典如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并拒绝履行义务,委托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68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免除其因故意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969条规定了居间人的追偿权。如果居间人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损害,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免除其因故意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民法典对于居间人的处理方式,旨在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规范居间人的行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并拒绝履行义务,委托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居间人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免除其因故意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结语
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才能收取报酬。但是,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则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不过,房产中介公司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宁女士作为委托人,应该承担房产中介公司因寻找房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