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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9: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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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类型有哪些

1、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类型如下:(1)汽车保险,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交通事故的责任人。(3)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义务。(4)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登记的,以生交通事故后,由受让人承担赔偿义务。(5)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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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类型如下:(1)汽车保险,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交通事故的责任人。(3)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义务。(4)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登记的,以生交通事故后,由受让人承担赔偿义务。(5)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类型如下:

(1)汽车保险,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2)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3)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4)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登记的,以生交通事故后,由受让人承担赔偿义务。

(5)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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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类型有哪些

1、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类型如下:(1)汽车保险,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交通事故的责任人。(3)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义务。(4)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登记的,以生交通事故后,由受让人承担赔偿义务。(5)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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