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证的证言可以出庭。
在法庭上亲人都可以作证的,只要是没有胜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无牵连的,都可以作为证人的,证人证言会在查证后在能作为有效证据。
证人证言在诉讼中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比较常见的当事人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会对证人证言认真进行审查。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即依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能够做到当庭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证呢?理论上,这些人的证人资格是属于证据能力的问题,而证言可信性则属于证明力的问题。法律并未将证人资格限定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当庭陈述的基本能力且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的也可以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