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义务的赠与不适用此规定。房产赠与已过户一般不能撤回,但可通过协商解决;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的房产较难撤销,但可通过公证撤销;未过户的赠与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情况下,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未履行赡养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下可撤销赠与。
法律分析
可以。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可撤回的情形,具体有如下4种情况:
1、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3、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4、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房子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
(2)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予合同其实也是属于双务合同的,即其中一方做出了房产赠予的表示,而另一方也要做出接受赠予的表示才行,否则的话房产赠予就是不成立的。至于赠予的房产可以收回吗?要看实际房产赠予已经到了什么阶段,要是完成了过户登记或者办理了公证的话,则此时一般就是不能收回。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赠与房产的撤销并非绝对,具体取决于赠与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和特定情况。已完成房产过户或公证的赠与通常难以撤销,而未过户或未公证的赠与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然而,若赠与人或其近亲受到严重侵害、未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约定,可能会有撤销赠与的可能性。因此,是否能够收回赠予的房产取决于具体情况和赠与过程中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