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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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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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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

法律客观: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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