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的发放规定及要求。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高温作业或35℃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防暑降温费不是福利,应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违法行为包括规避津贴发放、用饮料代替津贴等,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份的高温补贴标准和发放期限不同,违法行为可通过劳动监管部门维权。
法律分析
一、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的发放有哪些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国家对高温补贴标准并没有做同意规定,而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以天津为例: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32元。此外,2019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每月176.1元,比2018年上涨8.1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二、发放形式?
防暑降温费不是福利,而是工资中的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
有些单位蓄意规避政策不发高温津贴,或者用绿豆汤、凉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贴,都属于违法行为。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征收比例则归入工资总额计算。
在夏天高温季节,企业向处于户外高温环境作业的职工,每月最少发放225元补贴,而一般职工,也可以拿到180元的补贴。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气温差异大,因此,各个省份的高温补贴标准是不同的,发放期限也不一样。如果是南方省份的话,发放的时间就比较长,通常在4个月以上。
这类补助的发放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给与相应的现金发放。如相关的用人单位以其他形式克扣这类资金时,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诉讼举报办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要求对自身的损失进行赔偿。
结语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高温作业或35℃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高温津贴标准,天津市今年的标准为每天32元。防暑降温费应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若单位违法规定不发放或以其他物品代替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