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讨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属于单位犯罪,但犯罪主体包括单位。该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词应该包括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等部分。辩护理由可以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结尾可以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法律分析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然而,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那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就属于特殊主体,因为只能单位才构成该罪名。但拐卖儿童罪则不是,现实生活当中的很多人贩子,倒是很有可能把拐来的这些妇女儿童再卖给其他的犯罪集团。
拓展延伸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尊严,也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犯罪往往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词中,应当着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以及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在具体辩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充分调查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充分了解案情,为有效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提供相关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等。此外,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较为严格,一旦被判定有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行事,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公平地审理。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属于单位犯罪,但犯罪主体包括单位。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词应该从事实、法律和被告的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可以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结尾应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辩护人应注明姓名和具体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