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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因工伤认定书遗失而产生的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9: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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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因工伤认定书遗失而产生的问题?

工伤认定书丢失后,可凭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并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与原件同样有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未提出申请,受伤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提出申请。法律分析;工伤认定书丢失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后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和原件一样有效。《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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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认定书丢失后,可凭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并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与原件同样有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未提出申请,受伤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提出申请。法律分析;工伤认定书丢失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后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和原件一样有效。《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书丢失后,可凭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并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与原件同样有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未提出申请,受伤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书丢失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后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和原件一样有效。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书遗失后如何重新申请?

工伤认定书是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获得相应待遇的重要凭证。如果不慎遗失了工伤认定书,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重新申请:

1.尽快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遗失情况,并说明具体时间和地点。

2.向相关机构申请补办工伤认定书,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证明、医疗证明等。

3.根据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办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4.完成申请后,耐心等待工伤认定书的重新办理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

5.一旦重新获得工伤认定书,务必妥善保管,避免再次遗失。

请注意,以上步骤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操作之前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重新申请。

结语

工伤认定书丢失后,您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并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与原件同样有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30天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适当延长申请时限。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妥善保管工伤认定书,避免再次遗失。如需重新申请,请尽快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遗失情况,并按照当地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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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因工伤认定书遗失而产生的问题?

工伤认定书丢失后,可凭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并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与原件同样有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未提出申请,受伤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提出申请。法律分析;工伤认定书丢失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文书制作部门,复印后加盖公章即可起到证明作用,和原件一样有效。《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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