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程度,享受不同比例的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支付。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按月支付。
法律分析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4、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注意事项: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拓展延伸
单位失联后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解析
在单位失联的情况下,对于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解析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劳动保障法规,单位作为雇主有着对员工的工伤保护责任,无论单位是否失联,都应承担起赔偿责任。其次,对于单位失联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通过公告等方式寻找单位的下落,并确保受伤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尽管单位失联可能给工伤赔偿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法律上对于受伤员工的保护仍然存在,劳动保障机构和法院将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其权益。
结语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进行评定。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同比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50%、40%或30%的生活护理费。需要注意的是,生活护理费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对于单位失联的情况,尽管可能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障机构和法院会采取措施确保受伤员工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保障其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