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产能否要回取决于是否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可以要回,已办理登记的一般不能要回。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不能撤销。赠与的撤销受限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是否经过公证以及是否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赠与的房产能要回的吗
1、赠与的房产如果还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能要回的;如果已经办理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一般是不能要回的,而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是不能撤销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二、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
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的房产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可以要回,但一旦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回的。此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不能撤销。因此,赠与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包括已转移权利的部分不能撤销、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以及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这些限制旨在保护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赠与行为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