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内容是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强调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刑罚适用上的责任和原则,以及对于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同时,文章强调了听取各方意见、分析社会反映的重要性,对于情节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最后,对于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
法律分析
是的。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结语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严格掌握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是反腐败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的关键。法院和检察院应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同时,应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避免不当适用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要进行具体细致的判断。法院应听取各方的量刑意见,分析社会反映,并在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应经过相应的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七条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