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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否属于同一个部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9: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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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否属于同一个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组成,负责组织鉴定工作,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鉴定数据库,处理鉴定申请和提出再次鉴定。鉴定相关政策、程序应向社会公开。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法律分析;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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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组成,负责组织鉴定工作,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鉴定数据库,处理鉴定申请和提出再次鉴定。鉴定相关政策、程序应向社会公开。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法律分析;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组成,负责组织鉴定工作,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鉴定数据库,处理鉴定申请和提出再次鉴定。鉴定相关政策、程序应向社会公开。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部分规定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1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2、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3、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结语

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鉴定工作,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鉴定数据库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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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否属于同一个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组成,负责组织鉴定工作,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鉴定数据库,处理鉴定申请和提出再次鉴定。鉴定相关政策、程序应向社会公开。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法律分析;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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