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包括主体、行使、恢复、方式、时间和中止等方面的内容。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停止行使权利,而非终止。探望方式和时间可以协商约定,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该规定关乎社会关注的父母探望权问题及相关纠纷。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一直以来都是被大-众关注的热点,实践中围绕探望权而发生的纠纷也是很多的。
拓展延伸
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及限制
探望权是指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与他人会面、交流的权利。在法律上,探望权受到一定的保障和限制。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情况,探望权的保障和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法律会确保亲属间的探望权,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或监护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然而,探望权也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在保护个人安全、保护儿童利益、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以平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因此,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和限制是为了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包括探望权的主体、行使方式、恢复和中止等内容。探望权的中止并非终止,而是暂时停止行使权利,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探望方式和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由法院判决。探望权是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与他人会面、交流的权利,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和限制,以平衡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