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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老板不认账,该怎么办?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6: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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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老板不认账,该怎么办?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劳动者维权的一种途径。根据相关法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无法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等待工伤认定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承认工伤、协商赔偿、申请仲裁或起诉等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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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劳动者维权的一种途径。根据相关法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无法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等待工伤认定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承认工伤、协商赔偿、申请仲裁或起诉等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劳动者维权的一种途径。根据相关法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无法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等待工伤认定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承认工伤、协商赔偿、申请仲裁或起诉等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

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职工受到工伤后,公司不按规定赔偿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骤为自己维权:

1、先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提醒注意:要是企业没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千万记得要在1年内去申请工伤。

2、等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

要是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

4、能协商就双方协商

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坐下来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6、向法院进行起诉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当事人在遇到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寻求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规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则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劳动者可以凭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依次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决定、单位不承认工伤时的举证责任、协商赔偿、申请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等步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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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劳动者维权的一种途径。根据相关法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无法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等待工伤认定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承认工伤、协商赔偿、申请仲裁或起诉等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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