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住房租赁和购房的相关政策,其中包括住宅消费和非住宅消费两类。住宅消费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情况。非住宅消费包括离休、退休(退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
法律分析
一、住宅消费类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宅消费类
1. 离休、退休(退职);
2.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 出国、出境定居;
7.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拓展延伸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满2年。其次,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此外,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就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证明。
结语
总结:本段话详细列举了住宅消费类和非住宅消费类的情况,涵盖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离休、退休(退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多种情况。如果需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上网搜索查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