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形包括:出卖人一房二卖、未取得处分权、未按时交付房屋、买受人未按合同支付购房款。根据最高法解释,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除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期限分别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期限、未建成房屋自交付后90日、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后90日。
法律分析
二手房买卖的违约情形包括:
1、出卖人一房二卖;
2、出卖人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导致房屋不能过户;
3、出卖人不按时交付房屋;
4、买受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当其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次,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选择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违约方还可能承担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在救济措施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房屋买卖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情形包括出卖人一房二卖、未取得房屋处分权、未按时交付房屋以及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承担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以促使合同得到有效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