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口属于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一地生活、就学的非居住地户籍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子女。随迁子女一般要求家长要满足基本条件,即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并且缴纳各种保险,如此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未来上学可按当地随迁子女政策入学或参加升学考试
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在当地。
2.法定监护人在当地有合法住房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者应附租房合同和房东房产证复印件)。
3.法定监护人在当地的合法工作证明(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当地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并有在此期间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明细或纳税证明。
4.法定监护人在当地的合法居住证明。法定监护人为市外户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不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可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
综上所述,居民的居住地在设区的市管辖范围内变更的,可以不做补充登记,跨设区的市变更或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登记。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子女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族枣。对于家长来说,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和公共服务是非常关键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理性、全面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