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阴囊、阴茎挫伤。
(3)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2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附加说明
(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3)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5 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