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征收补偿标准: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为准,每条渔船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辅助捕捞工具补偿标准:以船为单位补偿,渔具按数量补偿,其数量不得超过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数量的200%,具体金额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被征收的渔具补偿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一、渔船报废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而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每个地方的政策而定。
二、退捕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
1、对在2019年12月25日前签订退捕协议、并完成渔船、渔具全部移交手续的,给予渔业船舶所有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凭渔业捕捞许可有效期内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按0.5万元/证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