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可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22条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
法律分析
骨折能做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拓展延伸
骨折如何影响伤残鉴定结果?
骨折对伤残鉴定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伤残鉴定是根据受伤后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来评估残疾程度的过程。骨折作为一种常见的损伤形式,可以导致严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如运动能力受限、疼痛、关节僵硬等。这些影响会直接影响到伤残鉴定结果的评定。骨折的类型、部位、愈合情况以及治疗效果都是评定伤残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骨折的情况需要充分考虑,医学专业人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公正。
结语
骨折作为一种常见的伤害形式,在伤残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来评估残疾程度的。骨折可以导致严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如运动能力受限、疼痛和关节僵硬等。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骨折的类型、部位、愈合情况以及治疗效果都需要充分考虑。医学专业人员将综合各种因素,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