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无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有区别。有限合伙人协议需备案,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法律文件。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承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分析
一、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时为啥无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细内容如下: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本质区别在于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与优先购买权无关。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协议需要备案吗
如注册为合伙企业,就须到工商备案,反之不要;没有备案,只有是合伙人签字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的合伙协议就是入股协议,这个协议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是可以签订的,不过不用通知工商局,这是民事合同,如果没有什么特殊需求,直接公司章程规定内容即可。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三、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由部分合伙人经营,也可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时无优先购买权是因为有限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本质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与优先购买权无关。有限合伙人协议需要备案,但如未注册为合伙企业,仅签订合伙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