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什么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
4、资信证明;
5、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6、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
二、威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
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6.医疗机构选址合理性(社会办医疗机构选址不受限制)。
三、威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