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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的资格条件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4 0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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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的资格条件

见证人需要是生理、精神上都没有缺陷的成年人,可以充分、准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见证的事项给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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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见证人需要是生理、精神上都没有缺陷的成年人,可以充分、准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见证的事项给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见证人需要是生理、精神上都没有缺陷的成年人,可以充分、准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见证的事项给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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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需要是生理、精神上都没有缺陷的成年人,可以充分、准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见证的事项给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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