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包括一般解散、强制解散和请求解散。一般解散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在。强制解散是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命令解散,如国有独资公司被决定解散或公司被责令关闭。请求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持有10%以上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解散、强制解散和请求解散。一般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但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继续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强制解散则是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解散,如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