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购区域内购房需夫妻双方具备购房资格方可直接办理产权证,仅温江、新都、双流区可受理夫妻一方有资格办理两人产权。如无法直接办理产权,可在按揭结清后通过夫妻加名方式办理,不影响财产分配。
法律分析
若您是买的限购区域以内的住宅,需要夫妻两人都具备购房资格才能直接办理两个人的产权证(注:目前只有温江、新都、双流这三个区域可以受理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资格,办理两人产权)。
在不能直接办理两人的产权的前提下,加男方的名字只有在房子的按揭结清以后,通过夫妻加名的方式办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以后的财产分配没有影响的。
拓展延伸
购房资格不平等情况下的成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在成都,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具备购房资格,那么在财产分割方面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对于购房资格不平等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夫妻双方可以商定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益。其次,也可以选择将房产归属于具备购房资格的一方,但需要进行财产补偿,以实现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成都,夫妻购房资格不平等可能引发财产分割问题。解决方案包括协商共同享有权益、财产补偿或诉讼判决。无论何种方式,应依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